首页 / 规章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信息披露是基金会的责任与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基金会专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提高基金会公信力及社会影响力。
第二条 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捐助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民政部《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公布公开基金会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是指本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本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活动。本基金会应当以真实、完整、及时为披露信息的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披露与本基金会相关的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四)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八)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九)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在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慈善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第七条 基金会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第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信息披露的程序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理事会审议通过《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行政部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行政部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由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进行公布;
4、行政部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5、行政部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第十条 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 行政部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第十 行政部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章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其他
第十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