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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设立与运作,合理设计项目,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等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是基金会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及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请理事会审议。
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公益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报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四)项目社会效益显著,收益人群广、覆盖面大。
第六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确定公益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外部申请项目的立项,申请方应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目标、预期效果、项目预算等。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八条 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九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注重自身特点和特长,有所为又所不为,扬长避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效益。
第十条 在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内的一般项目需经过理事长批准,重大项目或在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外的项目需经过理事会批准,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是指:
1. 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
2. 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1/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
3. 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及联络项目相关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跟踪,定期反馈执行和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基金会项目部要监督项目运行情况,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执行和反馈报告,项目部审核,理事长将对项目结果进行评估。报告应包括:目标或要求是否实现、输出文件或记录是否完整、项目执行是否在预算范围内、必要时请外部专家进行成果鉴定,并形成会议纪录。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理事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会同意。
第十七条 立卷归档。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包括从项目的申请到项目结束的所有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