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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制度

监事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单位”)的监事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的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 事 会
第三条 本单位设监事会,由监事3名组成,监事任期由本单位章程规定。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单位宗旨,遵守本单位章程;
(二) 热心本单位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 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 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五)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理事会。
第六条 监事会召开会议的,需有2/3以上监事出席。无法到场出席会议的监事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远程参与。通过技术手段远程参与监事会会议的视同出席。就监事会决议的签署,远程参与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嗣后签署会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选派;
(二)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四)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 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 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单位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九条 本单位为监事提供在本单位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单位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单位获取报酬。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