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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管理制度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薪酬管理,加强本基金会规范化建设,促进本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根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薪酬体系以保障员工生活,鼓励员工长期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全体全职员工。
第五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薪酬包括:
(一) 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和本人的工作能力、工作经验、学历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 绩效奖金: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报酬。
(三) 补贴:用于补贴员工的工作和生活成本。
第六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 个人所得税;
(二) 公积金;
(三) 养老保险金;
(四) 医疗保险金;
(五) 失业保险金;
(六) 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七条 薪酬的发放:
(一)  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于每月10日前发放上一个月的工资;
(二) 绩效奖金于次年1月发放。
第八条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平,经理事会批准,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 薪酬的标准和发放
第九条 工资:基金会职务分为级: 秘书长、总监、经理、主管 。工资由基本工资(工资的50%)和绩效工资(工资的50%)组成。秘书长工资由理事会决定,其它成员的工资由秘书长根据员工的职务、职责、能力等综合指标确定其工资。
 
第十条 绩效奖金:为0-3个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按照本基金会的绩效考核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补贴:暂无。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资的调整
第十四条 员工薪酬级别的调整
(一)机构职位薪酬标准视当地市场薪酬水平、物价水平、机构财务状况的变化而调整,调整时间为理事会批准调整方案后的一个月。
(二)机构将根据员工晋升情况,结合机构实际、市场薪资水平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对员工薪资进行调整。
(三)员工由于工作岗位变动、工作量变化而进行的薪酬调整应于任命发布当月开始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 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