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资产与投资管理制度

资产与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考虑到资产与投资决策需要专业水准和必要的经验才能作出合理的判断,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保证投资决策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资产指投资资产,是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因此而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投资活动。本制度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1)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2)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3)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应符合发展战略,并以控制风险为投资导向,以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本基金会应当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开展投资活动。
第七条 本基金会投资活动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总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三章 管理架构和职能
第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为最高投资决策机构,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理事会具体职能如下:
(1)审定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
(2)确定投资战略和风险容忍度;
(3)确定投资管理机构选择标准;
(4)决定重大投资方案;
(5)确定执行机构和有关负责人投资授权范围;
(6)检查监督投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基金会以理事长为核心组建的投资管理委员会为投资活动具体执行机构,投资管理委员会由本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和本基金会财务经理组成。
第十条 投资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制定具体投资方案;
(2)对投资方案进行效益以及风险评估;
(3)在理事会授权下具体执行投资行为;
(4)对投资项目定期进行检查;
(5)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能。
第十一条 基金会的监事会对本基金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投资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2)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三条  秘书长按照机构实际需要设立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等方面人士组成的资产处置小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工作程序:
(一)资产处置小组对资产进行内部或外部审计、评估;
(二)资产处置小组拟订资产处置方案;
(三)法律顾问对资产处置方案进行法律审查;
(四)资产处置小组将资产处置方案报秘书长批准,需要的报理事会财务与资产小组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资产处置小组按照批准的资产处置方案实施。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必须保留完整、真实的资料。
 
第五章 审批权限和流程
第十六条 投资审批按以下权限和流程执行:
(1)单笔投资额30万元以内的投资,由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2) 单笔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为重大投资项,须由投资管理委员会上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投资范围/负面清单
第十七条 基金会可以用于投资的财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投资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机构接受的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机构不能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1)直接买卖股票;
(2)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3)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4)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5)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6)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8)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除以上所列项禁止投资外,其他投资可在遵循基本原则的情况下,按正常程序处理。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为防御投资风险,建立有效的投资中止、终止及退出机制,及时止损。止损机制主要如下:
(1)投资项目期限届满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办理投资项目的退出,如需进一步展期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一步经决策;
(2)投资项目亏损达到本金10%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办理中止、终止或退出该项投资;
(3)投资项目发生可能会影响基金会宗旨和声誉的事件,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中止该项投资,并充分了解情况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委托第三方投资公司的主体资格灭失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该项投资;
(5)理事会认为应当终止投资的情况发生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投资并对风险进行止损。
 
第八章 投资档案保管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投资管理委员会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监督等过程中重要文件、凭据、图表、电子影像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九章 责任承担条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基金会投资行为实体和程序上都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同时基金会理事、投资管理委员会成员等尽到了忠实、勤勉、谨慎义务并且尽到了止损义务的,由于市场不可预见原因导致投资亏损的,相关决策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投资管理委员会未按照法律、法规、章程、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对该项投资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慈善组织章程和内部制度的投资决策,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同意该决策的理事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